被告人董晓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晓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晓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柳 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沛宏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