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晓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晓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柳 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沛宏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