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学与张东张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应按双方的过错来分担责任。结合本案,张成学掉落受伤,张勇作为雇主,对开展工作的相关设施未尽到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成学未能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杨昌安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冯忍,被告冯忍又将其木工又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张勇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

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昌安应当知道被告冯忍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被告冯忍也应当知道被告张勇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但他们都未尽审查义务,故被告杨昌安、冯忍、张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各方过错,本院酌定由被告杨昌安、冯忍、张勇连带赔偿原告张成学损失的90%,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成学自担。原告张成学的合理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及护具费122616.33元;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80元/天×153天=12240元;护理费100元/天×90天=9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2天=1600元;5、鉴定费1900元;6、交通费因无相关票据证明,但考虑其包车费用,本院酌定500元;7、营养费参考医院医嘱,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8、住宿费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9、后续治疗费12000元;10、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69333元本院予以支持。10、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原告张成学因受伤合理损失共计236189.33元。被告杨昌安、冯忍、张勇赔偿212570.40元(236189.33元×90%),扣除被告杨昌安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207570.4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成学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中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成学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杨昌安、冯忍、张勇赔偿20

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成学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杨昌安、冯忍、张勇赔偿207570.4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成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被告杨昌安、冯忍、张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被告杨昌安、冯忍、张勇承担1312元,原告张成学承担146元,退还原告1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英祥审 判 员  贺舒琴人民陪审员  陈永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