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萍、孟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孙国萍配合原告孟祥英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道

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孙国萍配合原告孟祥英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道××楼××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孟祥英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孟祥英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国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仝晓飞向本院提交户名为李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双水道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2017年1月16日收到案外人赵洁打来的房款37万元。同时也证明上诉人出售该房屋是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进行银行尾款的清代,所以找了另外一个买家可以为上诉人清偿尾款。孟祥英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此外,该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4日就已经起诉了上诉人,也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然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属于恶意违约。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形成于一审口头辩论终结前,应于一审审理期间提交,故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与本案待证要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不应计入审限,属于审限扣除的情形。审限扣除不同于审限延长

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不应计入审限,属于审限扣除的情形。审限扣除不同于审限延长,并非因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限或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是由于法定的原因有必要扣除案件的审理期限。因一审诉讼过程中,孙国萍提出调解申请,一审法院依孙国萍的申请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时间属于法定的审限扣除时间,且一审法院依法办理了相关审限扣除手续,故其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超期审理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未能就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就此负担证明不能的后果。且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2016年6月底就不再同意继续出售房屋,这表明存在上诉人违约的事实,被上诉人以此主张上诉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三。合同作为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签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上诉人与案外人赵洁网签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作为合同之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两份合同处于平等地位。一房数卖纠纷案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一审法院依照两份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判决继续履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以与案外人赵洁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主张本案涉诉合同履行不能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起诉上诉人时,没有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而是直接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当存在给付请求权时,确认之诉被给付之诉所吸收,无需单独提起确认之诉,且被上诉人在两审中均未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因此合同效力并非双方争执问题。对上诉人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孙国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国萍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国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鸿云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