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兰美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再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冯

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冯兰美诉称的其位于如××××号店面房被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问题,在其女儿崔亚丽诉如城街道办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已经作出(2013)通中行终字第0149号行政判决,确认如城街道办拆除上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驳回崔亚丽要求如城街道办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冯兰美就上述房屋拆除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冯兰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兰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霞审判员 李 昕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

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兰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霞审判员 李 昕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