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阳与张现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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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席 兵审 判 员 杨雪营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石教永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