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阳与张现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席 兵审 判 员  杨雪营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石教永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