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东欧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