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军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庆军减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庆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马 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月微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