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