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与邱进林、张金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进林、张金涛给付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民勤县东街新区4号楼211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进林、张金涛给付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民勤县东街新区4号楼211室2015年11月1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取暖费2443元,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期间取暖费2443元;(以上款项合计444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