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润初水电费保证金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润初要求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水电保证金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