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学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第三十七条、

十七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学峰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学峰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杜 钰人民陪审员  赵新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

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