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艳与被告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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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艳3万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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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于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美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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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