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邱兴龙人民陪审员  刘丹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