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胡小兵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