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昱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昱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政喜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