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宗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才欠款14000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宗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才欠款1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欠款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黄宗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 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