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孔金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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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行审
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行审37号准予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孔金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云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