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原告主张还款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黄定忠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
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对被告蒋成云的保证责任没有约定,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蒋成云对被告黄定忠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定忠于本判决生效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定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显松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蒋成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黄定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霞书 记 员 刘凯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