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理深李斌成、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洪理深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洪理深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锦海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庞 凡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培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