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均伟执行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还付款350000元及其利息。 二、加倍支付

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还付款350000元及其利息。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805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 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13×××70(汇款时注明案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李进联系电话:0558-4458980 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

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1)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1)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