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
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彩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5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彩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5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聪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