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师晓斌、郭方拥有的河津市文苑东区15号楼1单元4层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师晓斌、郭方拥有的河津市文苑东区15号楼1单元4层西门的房屋(房产证号:69**号)的查封。将被执行人师晓斌、郭方拥有的河津市文苑东区15号楼1单元4层西门的房屋(房产证号:69**号)过户到买受人王瑞娟(身份证号:142703198606121525)名下,原产权证作废。买受人王瑞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