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云梅、黄高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黄高勤、陈玲所有的位于富宁县新华镇香樟苑小区8栋1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黄高勤、陈玲所有的位于富宁县新华镇香樟苑小区8栋1单元2层203号(未办理产权证)住房。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代云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国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宗黄涵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