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吴飞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

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