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吴飞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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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
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