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奇槎型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奇槎型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至2017年7月20日,利息为1385707.2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沥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1.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621.8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