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滁州市创业北路168号(创业苑)22幢3单元102室的所
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滁州市创业北路168号(创业苑)22幢3单元102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许蓉蓉所有。滁州市创业北路168号(创业苑)22幢3单元102室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蓉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许蓉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