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杨锡发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望花法院认为杨锡发涉嫌刑事犯罪,仅驳回起诉而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农行抚顺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杨锡发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170.20元,利息6,071.96元,滞纳金1,303.28元,合计29,545.44元;2、宁晓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农行抚顺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农行抚顺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农行抚顺分行的诉讼请求应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将涉案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原审法院以涉及刑事犯罪驳回农行抚顺分行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4民初496

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4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明审判员  赵世平审判员  刘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秀杰书记员  宋秀洁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