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与张安海房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

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刘中萍书记员周桂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