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
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刘中萍书记员周桂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