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胜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胜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侃 审 判 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