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柱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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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2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