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培光与潍坊绿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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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培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培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培光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文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