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运旗、任卫华等与何永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运旗、任卫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任运旗、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运旗、任卫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任运旗、任卫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柯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