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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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双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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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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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