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与曹明霖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0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明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明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3号某房屋外墙的木桥,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明霖负担(此款己由原告周平垫付,被告曹明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周平,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肖秉文书记员张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