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4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小刘干货店与苏州金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3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4517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4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