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融兴村镇银��有限责任公司与田丽虹、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田丽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田丽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418.10元(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利率17.442%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张杰、林秀春、陈红娟、井连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田丽虹、林秀春、陈红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田丽虹、林秀春、陈红娟、井连有、张杰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陈红娟、林秀春、田丽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妍廷书 记 员  于新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