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赵恒立、张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恒立、张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恒立、张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384.22元;二、被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洁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人民陪审员  赵岫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