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十五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
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
第十七条、
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六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美娜经济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美娜经济损失24290元、赔偿原告翟小芳损失23960元、赔偿原告张川损失20560元、赔偿原告黄军华损失364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美娜损失11182.62元、赔偿原告翟小芳损失18764.58元、赔偿原告张川损失21500.5元、赔偿原告黄军华损失3526.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李美娜、翟小芳、张川、黄军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李美娜、翟小芳、张川、黄军华负担8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