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四条的规定。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94平
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94平方米土地;2、没收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9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1平方米建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99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2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19880.00元(壹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且已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
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罚字[2017]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本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
第三十四条、
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大国土资罚字[2017
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国土资源局大国土资罚字[2017]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魏洪泰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向萍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