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梅川镇张焕村村民委员会、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零九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武穴市梅川镇张焕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

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武穴市梅川镇张焕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其中216000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4000元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被告武穴市梅川镇张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