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垵分社与曾辉宗、曾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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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垵分社撤诉。本案受理费99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垵分社撤诉。本案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垵分社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庄彦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