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培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培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