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改、黄大春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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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大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大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曹大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苏 轶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伟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