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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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