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任川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谈任川申请解除保全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谈任川申请解除保全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

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