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1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元。开户
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1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马边支行账户名称: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
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