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闯与孟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并结

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被告孟凡琼在调查材料中自认事实,故认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上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孟凡琼未按照借条中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

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对于其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

第二十九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孟凡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令闯借款本金40

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孟凡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令闯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债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孟凡琼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