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酒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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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45号案件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