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酒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45号案件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