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斌与王玉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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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建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建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建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