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一审判决依照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出公正的认定,检查记录
200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一审判决依照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出公正的认定,检查记录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特点,是合法有效的证据。2016年12月26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白山公(消)即字【2016】000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与原审无关,一审时,该通知书并不存在,不能作为认定一审事实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本院审查查明:根据黑龙江省人防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地下人防工程设计竣工图《原1号出入口(变更)地下平面图》表明,现钟表行占用的位置为通道。2009年5月21日,白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白山市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街1号出口处的通道改为商铺,并将使用权出售给杨立新,后转移至被申请人杨春峰。2014年7月2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2014】第009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申请人管理的地下人防商场进行消防验收,该记录共验收12项,其中第7项为“防火分区卷帘门两侧防火门被封堵,疏散通道被占用(防火卷帘已更换为常开式防火门)。”2016年12月26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白山公(消)即字【2016】000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改正的具体问题为“合兴出口处一钟表铺堵塞消防通道”。2017年1月11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白山公(消)行罚字【2017】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再审申请人罚款5000元的处罚。本院认为,2013年4月1日,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因“合兴出口处修表摊位(即白山市浑江区时尚修表刻章店)占用疏散通道”,向德诚物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德诚物业于2013年4月7日前改正。2014年7月2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2014】第009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7项含两项内容,一项是“防火分区卷帘门两侧防火门被封堵”,另一项是“疏散通道被占用”该记录记载“防火卷帘已更换为常开式防火门。”没有记载“疏散通道被占用”进行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6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针对被申请人的钟表行堵塞消防通道,责令再审申请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原审依据2014年7月2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2014】第009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
零四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赫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